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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9號郭團富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娟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9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郭團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9號周奎均等與間認可收養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郭團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傳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周OO 住桃園市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郭OO 住同上
郭嘉仁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賴OO 住同上
關 係 人 郭OO 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周OO(男,民國70年8月25日生)於民國111年8月8日收養郭OO(男,民國96年4月9日)、郭OO(男,民國98年6月14日)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