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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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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時維寧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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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時維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張國珍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時維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張國珍  
           時保寧  
      時維寧  
      時嘉寧  
      時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萬5,60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計算書
項目(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元,新臺幣)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45,604
本院收據
第三審律師酬金
120,000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裁定核定為120,000元
合計
165,604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65,604元
計算式:45,604+120,000=165,604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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