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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時維寧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時維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張國珍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時維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張國珍
時保寧
時維寧
時嘉寧
時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萬5,60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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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均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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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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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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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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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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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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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律師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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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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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裁定核定為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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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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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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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65,604元
計算式:45,604+120,000=16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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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