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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70號黃梓微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06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梓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司聲字第470號陳侑姍(原名:陳宥姍)與黃梓微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梓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侑姍(原名:陳宥姍)
相 對 人 黃梓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