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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000081號吳若鈴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忠111年度救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若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81號謝蕎安與吳若鈴間訴訟救助事
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若鈴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蕎安
代 理 人 紅沅岑律師
相 對 人 吳若鈴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股 別:忠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