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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5號孫俊文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孫俊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林湘茹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告訴人孫俊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節本: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3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3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茹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069號、第37916號、第37976號、第3814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9750號、第46413號、第40779號、第48919號、第49452號、第46757號、第35210號、第35211號、第38205號、112年度偵字第54號、第4194號、第84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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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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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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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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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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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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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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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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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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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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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於網路上向呂宣儀佯稱可提供打工機會,惟須依指示儲值才能接新訂單云云,致呂宣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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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3日下午1時2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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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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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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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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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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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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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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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張雅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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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1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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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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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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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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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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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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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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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林盈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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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3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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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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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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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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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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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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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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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下午3時26分許,透過簡訊、LINE,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林峻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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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6日下午4時0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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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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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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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6(與被告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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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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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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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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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57分許,透過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稱可提供代工機會云云,致潘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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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2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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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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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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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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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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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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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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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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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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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博恩
(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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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晚間8時許,透過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賴博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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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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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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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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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1(與被告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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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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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5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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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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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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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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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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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透過網路刊登貸款廣告,曾翊豪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曾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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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2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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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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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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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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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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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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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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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9時23分許,透過臉書刊登貸款廣告,呂思儀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呂思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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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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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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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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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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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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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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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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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許,透過網路刊登貸款廣告,蔡宗祐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蔡宗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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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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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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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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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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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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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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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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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傅雯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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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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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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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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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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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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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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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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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葉冠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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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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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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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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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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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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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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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姵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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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林姵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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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7日下午3時3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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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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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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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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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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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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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瑋婷
(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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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羅瑋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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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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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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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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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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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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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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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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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孫俊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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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4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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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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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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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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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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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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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聖淋
(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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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沈聖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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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日晚間10時3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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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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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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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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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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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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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庭萱
(陳庭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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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曾庭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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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4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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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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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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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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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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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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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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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王欣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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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6日下午3時2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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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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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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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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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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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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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新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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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黃新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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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6日下午3時5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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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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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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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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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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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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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朝日
(楊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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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上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楊朝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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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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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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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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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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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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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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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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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在網際網路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余瑋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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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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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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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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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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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趙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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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趙梓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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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3分許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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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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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2
|
陳聖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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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8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聖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16日下午4時40分許
|
8,000元
|
400元
|
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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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陳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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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寄送簡訊予陳曉涵,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曉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
|
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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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
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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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吳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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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凌晨2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吳映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22日下午2時29分許
|
1萬元
|
500元
|
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5
|
蔡宜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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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8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蔡宜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6分許
|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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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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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6
|
吳文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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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吳文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許
|
1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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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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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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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江妤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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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下午2時8分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江妤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
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38分許
|
2萬元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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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40分許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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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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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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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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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建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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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5分許
|
1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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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7
|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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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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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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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李承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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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4日晚間10時38分許
|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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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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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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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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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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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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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下午4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劉婕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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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7日下午5時2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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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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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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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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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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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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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誠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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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2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徐誠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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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2日晚間6時5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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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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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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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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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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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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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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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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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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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偉民
(鍾漢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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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鍾偉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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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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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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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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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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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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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4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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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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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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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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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琇容
(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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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黃琇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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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5日晚間11時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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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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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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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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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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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8日下午1時1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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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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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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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