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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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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5號孫俊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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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告訴人孫俊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林湘茹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告訴人孫俊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節本: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3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3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茹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069號、第37916號、第37976號、第3814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9750號、第46413號、第40779號、第48919號、第49452號、第46757號、第35210號、第35211號、第38205號、112年度偵字第54號、第4194號、第84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
(新臺幣)
 犯罪所得
 (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呂宣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於網路上向呂宣儀佯稱可提供打工機會,惟須依指示儲值才能接新訂單云云,致呂宣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13日下午1時29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5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張雅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張雅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14分許
1萬5,000元
750元
附表二編號5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盈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林盈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33分許
5,000元
250元
附表二編號5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峻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下午3時26分許,透過簡訊、LINE,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林峻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26日下午4時05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6(與被告達成調解)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潘詩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上午11時57分許,透過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稱可提供代工機會云云,致潘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24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4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
5,000元
250元
 6
賴博恩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晚間8時許,透過臉書,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賴博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1(與被告達成調解)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57分許
2萬元
1,000元
 7
曾翊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透過網路刊登貸款廣告,曾翊豪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曾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29分許
3,000元
150元
附表二編號1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呂思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晚間9時23分許,透過臉書刊登貸款廣告,呂思儀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呂思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9分許
5,000元
250元
附表二編號1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蔡宗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許,透過網路刊登貸款廣告,蔡宗祐點擊連結,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加Line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提供貸款云云,致蔡宗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5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2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傅雯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傅雯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3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葉冠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葉冠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1萬5,000元
750元
附表二編號3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林姵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林姵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7日下午3時39分許
5,000元
250元
附表二編號3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羅瑋婷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羅瑋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3分許
8,000元
4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孫俊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孫俊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43分許
6,000元
3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沈聖淋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沈聖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日晚間10時33分許
7,000元
35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曾庭萱
(陳庭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曾庭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0月28日中午12時44分許
3,000元
15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王欣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王欣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6日下午3時24分許
4,000元
2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黃新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上午10時7分許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黃新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6日下午3時54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楊朝日
(楊恩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前某時,在網際網路上上刊登貸款廣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楊朝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7日晚間7時8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余瑋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在網際網路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余瑋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2分許
5,000元
25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趙梓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趙梓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3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陳聖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8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聖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6日下午4時40分許
8,000元
4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陳曉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寄送簡訊予陳曉涵,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曉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
1萬2,000元
6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吳映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凌晨2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吳映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2日下午2時29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蔡宜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8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蔡宜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6分許
3,000元
15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吳文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吳文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江妤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下午2時8分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江妤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38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40分許
1萬元
500元
28
陳建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陳建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11月20日晚間10時15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7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李承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李承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110年11月14日晚間10時38分許
6,000元
300元
附表二編號8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劉婕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下午4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劉婕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110年11月17日下午5時22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8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徐誠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2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徐誠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110年11月22日晚間6時59分許
3萬元
1,500元
附表二編號8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2日晚間8時許
4萬元
2,000元
32
鍾偉民
(鍾漢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鍾偉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
2萬元
1,000元
附表二編號8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43分許
1萬元
500元
33
黃琇容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佯稱可提供借款云云,致黃琇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
110年11月5日晚間11時1分許
1萬元
500元
附表二編號8
 
林湘茹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8日下午1時18分許
1萬3,000元
650元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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