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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許沅頡之傳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許沅頡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許沅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許沅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第1法庭行準
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設址:桃園市桃園區正
光路888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