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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聲簡再字第1號吳世山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世山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聲簡再字第1號吳世山聲請再審案件,應受送達人吳世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 告訴人 鍾宜樺 年籍詳卷
被 告 吳世山 年籍詳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110年度桃簡字第827號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