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聲簡再字第1號吳世山之裁定

字型大小: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世山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聲簡再字第1號吳世山聲請再審案件,應受送達人吳世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    告訴人    鍾宜樺 年籍詳卷
被    告 吳世山 年籍詳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110年度桃簡字第827號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