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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51號鄭思偉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思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151號鄭思偉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思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儀偵
股別:優
附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思偉 男 (年籍詳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依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