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