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茲將應送達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ACHATAMONGKHONSAKUN RACHAT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