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5號鈕辛華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保險簡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鈕辛華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鈕辛華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住同上
被 告 鈕辛華 住桃園市八德區
居桃園市八德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