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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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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號李紹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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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原小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紹平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號原告鄭學書與被告李紹平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鄭學書  住桃園市桃園區
被   告 李紹平  住桃園市復興區
居桃園市復興區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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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500×0.369=7,93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500-7,934=13,566
第2年折舊值        13,566×0.369=5,0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566-5,006=8,560

股       別:睿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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