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329號蔡淑惠即國勝精品廚電行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簡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蔡淑惠即國勝精品廚電行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32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淑惠即國勝精品廚電行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3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住桃園市桃園區
蓮天翔 住同上
被 告 蔡淑惠即國勝精品廚電行
設桃園市桃園區
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