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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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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23號翁仁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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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2壢簡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翁仁厚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123號原告世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等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育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世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石佩宜律師(即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
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
翁仁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石佩宜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87,4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楊雅馨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翁仁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60,15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翁仁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4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石佩宜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三三,被告楊雅馨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翁仁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三二,被告翁仁厚負擔百分之三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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