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吳惠青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1壢簡字第20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惠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惠青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育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沙東星
被 告 吳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719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