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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2312號邱若慈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1壢小字第2312號
主旨:公示送達邱若慈之視為撤回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2312號原告李明諺與被告邱若慈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書記官 巫嘉芸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