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481號陳進祥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2壢小字第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進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48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進祥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4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