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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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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482號何清妹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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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2壢小字第4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何清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48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清妹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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