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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4號曾文聖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文聖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94號曾文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曾文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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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