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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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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8號高翊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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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高翊剛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198號高翊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高翊剛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翊剛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翊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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