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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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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鐘允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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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鐘允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鐘允祈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鐘允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妙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允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允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附表:(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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