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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鐘允祈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鐘允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鐘允祈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鐘允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妙軒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允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允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附表:(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2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