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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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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73號王泓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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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泓斌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73號王泓斌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應受送達人王泓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泓斌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M0000000號
住00縣00市00路000巷00弄00號
居00市00區00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泓斌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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