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楊勝智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勝智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楊勝智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勝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思妤

節本: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23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