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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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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黎家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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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黎家榮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藍書安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黎家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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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審簡,1450,20230430,1pdf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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