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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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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2號鄭淵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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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淵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2號鄭淵文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淵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柏翰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淵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淵文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黏有雙面膠之鐵片(綁有繩子)貳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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