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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簡字第75號王小玄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玉111桃原簡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小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原簡字第75號原告李芷璇與被告王小玄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文琪
股 別:玉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