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盧洲卿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洲卿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6號邱威中侵占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盧洲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柏翰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威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50、251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威中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PO廠牌手機1支(IMEI碼:863338051114430)、REALME手機1支(IMEI碼:868318050651733、868318050651725)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