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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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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456號相對人黃貴樂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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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2年度家護字第4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貴樂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56號聲請人鄭雪敏與相對人黃貴樂間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貴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子女甲○○及聲請人家庭成員鄭潘雯英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聲請人家庭成員鄭潘雯英為下
      列之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前遷出聲請人住所(地
      址:桃園市觀音區福壽街163號3樓之1),並於遷出
      後遠離聲請人住所至少100公尺。
      四、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子女甲○○就讀之學校即桃園市
      立觀音幼兒園(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民生路68號)至
      少100公尺。
      五、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年○○月○○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聲請人任之。
      六、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
      七、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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