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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林嘉晨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嘉晨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王朝經與林嘉晨間賠償損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嘉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詠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朝經
被 告 林嘉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