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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彭婷、鄧如華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婷、鄧如華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林傳成等與彭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20分及下午3時,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民事調解室調解、第4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