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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103號劉邦鐘、劉邦樞、劉興君、劉興賢、劉興訓之共有人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八111年度司執字第43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邦鐘、劉邦樞、劉興君、劉興賢、劉興訓之共有人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103號債權人單立平等與債務人劉興通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八股書記官洪惠娟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八股
擬 判:擬辦 決行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