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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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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5號葉蘅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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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保險小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葉蘅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與被告葉蘅儀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住同上
被   告 葉蘅儀   籍設臺北市大安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33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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