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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31號陳建宏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建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簡字第831號陳建宏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建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內容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