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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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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31號陳建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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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建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簡字第831號陳建宏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建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內容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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