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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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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305號曾清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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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小字第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曾清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30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清俊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住
歐昭廷  住同上
被   告 曾清俊   籍設桃園市楊梅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朴小字第22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124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4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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