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葉家豪之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家豪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468號葉家豪等強盜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葉家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豪 (年籍資料詳卷)
具 保 人 李權祐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律扶助)
謝清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350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權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經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08年度偵字第13350號卷一第81頁至第85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及調查筆錄、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與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