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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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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000018號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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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之裁定正
      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黃月貞與富華木業再利用企
      業社即陳柏餘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富華木業
      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蕭尹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即
聲 請 人 黃月貞  送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12樓之8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餘即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間
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
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643號請求返還提存物之裁定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37號提存事件,異議人即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177萬7千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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