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000018號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博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之裁定正
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黃月貞與富華木業再利用企
業社即陳柏餘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富華木業
再利用企業社即陳柏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蕭尹吟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即
聲 請 人 黃月貞 送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12樓之8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餘即富華木業再利用企業社間
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
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643號請求返還提存物之裁定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37號提存事件,異議人即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177萬7千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