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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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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2249號温庭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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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1壢小字第2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温庭茂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22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温庭茂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鄭涵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2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温庭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6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股       別    友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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