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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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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2757號胡金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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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1桃小字第27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胡金言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小字第2757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金言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7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住同上
莊幸輯 住同上
被   告 胡金言 籍設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91元,及其中新臺幣14,733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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