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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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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580號劉晉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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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晉宇(國內公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580號原告李長華與被告劉晉宇間返還工程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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