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6號鄭博元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2桃簡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鄭博元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2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博元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住桃園市
被 告 鄭博元 籍設桃園市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林煥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32元,暨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12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0.14%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0.24%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