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號張明榮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2桃保險簡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張明榮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明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許寧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住臺北市
被 告 張明榮 籍設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