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聲字第31號許榮吉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簡聲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許榮吉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聲字第31號聲請人謝志明與相對人許榮吉間回復原狀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住桃園市八德區
相 對 人 許榮吉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