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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4號昌琦實業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12年度司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昌琦實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字第24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與昌琦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昌琦實業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毓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鈺勻
相 對 人 昌琦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