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678號鄧睿瀚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鄧睿瀚(原名鄧祥敦)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交簡字第678號鄧睿瀚(原名鄧祥敦)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鄧睿瀚(原名鄧祥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 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桃交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睿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睿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晏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