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903號如附表之人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1壢簡字第9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如附表之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903號原告張希良與被告徐秀郎等五十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903號
原   告 張希良   住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12年2月22日、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12至15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郭蘇淑招所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58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至11、16至23所示之被告公同共有14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16至18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楊蘇淑珍所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58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至15、19至23所示之被告公同共有14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19至2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蘇李梅所有坐落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58地號土地,與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被告公同共有14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之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下槺榔小段758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姓名
徐秀郎
徐代發
蘇晉賢
盧采謙
蘇宏志
蘇宏森
蘇宏文
蘇愛玲
蘇愛蕙
蘇琦雯
蘇炯宇
郭超玄(郭蘇淑招之繼承人)
郭超俊(郭蘇淑招之繼承人)
葉郭秀郁(郭蘇淑招之繼承人)
郭秀蓮(郭蘇淑招之繼承人)
楊銘乾(楊蘇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銘欽(楊蘇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清芬(楊蘇淑珍之承受訴訟人)
蘇清江(兼蘇李梅之繼承人)
蘇仲涵(兼蘇李梅之繼承人)
蘇永錫(兼蘇李梅之繼承人)
蘇季賢(兼蘇李梅之繼承人)
蘇舜華(兼蘇李梅之繼承人)
徐義進
徐梓恩
徐大偉
徐慶麟
徐慶和
徐金茂
徐金全
徐榮妹
吳徐秀梅
徐秀香
徐廖錢妹
徐金旺
徐林基
徐莉萍
徐秀櫻
徐念秋
廖秋鳳
徐昌旭
徐珈臻
徐曾秀玲
徐文亮
徐文光
徐慧蓮
官大淇
官大發
官秀玉
戴國璋
廖弘銘
訴訟代理人:戴國璋
林梓茵
訴訟代理人:戴國璋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