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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394號康芷瑜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順112桃小字第3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康芷瑜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歷次筆錄影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小字第394號原告彭琮暐與被告康芷瑜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歷次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8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宏明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