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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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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1號張嘉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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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孝112桃原小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嘉琳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1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嘉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潘昱臻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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