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葉怡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2壢小字第2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葉怡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怡玲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鄭涵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葉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512元,及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 友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