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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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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吳文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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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1壢小字第10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文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原告羅睿揚與被告吳文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羅睿揚


被   告 吳文惠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羅睿揚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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