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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吳文惠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1壢小字第10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文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原告羅睿揚與被告吳文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羅睿揚
住
居
被 告 吳文惠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羅睿揚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