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556號楊富凱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小字第5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楊富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556號原告朱昱星與被告楊富凱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原   告 朱昱星  住
被   告 楊富凱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