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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591號林國揚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2壢小字第5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國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591號原告池枝強與被告林國揚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鄭涵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91號
原 告 池枝強
被 告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 友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